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2024年07月26日08:41   来源:广西工信厅
摘要: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工业促进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内工业领域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区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区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统一的工业节能监察执法文书,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第六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工业节能监察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时向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协助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

第七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的形式开展监察工作。参与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的机构分工由组织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熟悉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节能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开展节能监察辅助工作。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第九条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淘汰制度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五)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执行相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情况;

(六)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七)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八)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条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进行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整改要求情况,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工业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以现场监察为主要监察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

(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

(五)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六)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现场监察的其他事项。

实施前款一至七项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

第十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六条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办理涉嫌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七条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告知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时间、要求和被监察单位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第十八条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有关资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设备、产品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过程等。

现场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需要核实情况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内容包括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

现场监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签字,并要求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调查询问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或者不配合调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调查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二十条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列明需报送资料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或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被监察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现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一次性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或者书面说明。补充完善材料、说明情况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所报材料涉嫌伪造、隐匿、篡改事实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违规用能或者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向被监察单位送达工业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以文字、录像等形式,对工业节能监察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工业节能监察相关人员,对在工业节能监察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工业节能监察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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