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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安家岭露天矿2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获批

2024年02月20日11:19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摘要: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家岭露天矿2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行政区划隶属朔州市平鲁区。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家岭露天矿2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中煤平朔〔2023〕346号)、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家岭露天矿2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10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家岭露天矿2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行政区划隶属朔州市平鲁区。设计井田面积20.3879km2,开采4-1、4-2、7、9、11号煤层,剩余服务年限9.9年。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单斗—卡车—半固定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采煤工艺,利用现有的工业场地、外包基地及地面生产系统、公辅工程、环保设施等,新建矿区出口洗车平台。7号高硫煤及其它煤层高硫、高灰区域单独开采,直接运送至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做化工原料,用于生产合成氨、硝酸铵,副产液化天然气等。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安监总煤行函〔2008〕129号文同意安家岭露天矿生产能力核定为2000万吨/年,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4〕47号文同意生产能力核定为3000万吨/年,以煤安监函〔2017〕12号同意生产能力由3000万吨/年核减为2000万吨/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以环监〔1996〕547号文对安家岭1500万吨/年露天矿项目环评予以批复,原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以环函〔2001〕125号、环验〔2002〕030号文对1500万吨/年露天矿项目环评(补充报告)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予以批复。此次环评内容为2000万t/a露天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安家岭露天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矿井,生态环境部以环审〔2023〕112号文出具《关于<山西省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中,承诺将安家岭2000万吨/年露天矿项目产能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中,并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规划调整。

根据《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该项目属于产能核增历史遗留问题煤矿项目。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晋环研〔2023〕109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矿田位于山西高原平朔台地,为低山丘陵区。该矿实现全采区内排,不增设外排土场。按照“边开采、边复垦”原则,制定详细的地表生态恢复综合整治及土地复垦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不退化。不断优化和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内排土场和采掘场的生态恢复工作。

(二)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位于神头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家岭露天矿及选煤厂项目对神头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0〕341号),做好泉域保护相关工作。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水源的水位、水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影响。

加强矿坑水、生活污水等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坑水、生活污水、露维中心机修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送调蓄水库,全部回用于矿区降尘洒水、选煤厂生产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不外排。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后的初期雨水经处理后送调蓄水库回用,不外排。洗车平台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送清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土岩剥离物和配套选煤厂洗选矸石全部送内排土场回填,严禁随意堆存。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同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矿坑水处理站污泥掺入原煤。废矿物油、废防冻液、废油桶和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采暖期由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集中供热,非采暖期洗浴采用电热水器提供热水,外包基地采用电暖气供热。采掘场钻孔采用湿法穿孔凿岩,穿孔机配备除尘设施,并对工作面喷雾洒水降尘;爆破采用多排垂直深孔微差松动爆破,爆破前对预爆区洒水预湿;采装过程中控制装卸高度,逐台次配备高压雾炮降尘。一级破碎站和1号、2号转载点均设微动力袋式除尘器,破碎站受煤坑四周设挡风抑尘网并配套高压微雾抑尘系统。原煤从破碎站至选煤厂储煤场运输采用全封闭带式输送机,采场原煤运输采用满足排放标准的车辆或新能源车辆,并定期清洗。进出场道路定期维护,并洒水抑尘。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清洁运输有效措施。原煤经全封闭带式输送机送配套选煤厂洗选后,产品煤由安家岭铁路专用线外运。高硫、高灰煤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运送至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六)落实“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加快矿区出口洗车平台的建设,做好运输道路硬化绿化、遗留矿坑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保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审批批准;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将环评批复文件送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

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函〔2001〕125号、环验〔2002〕030号文执行。待平朔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须对照规划批复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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