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24年01月11日10:18 来源:晋城市工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晋城市铸造产业布局,推动铸造产业向集聚化、绿色化发展,助推晋城市铸造产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范围内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企业搬迁改造退城入园项目及依托现有高炉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进行产能置换。
第三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合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政府明确要求退城入园搬迁拆除的除外),均不得用于置换。
第四条 产能置换由产能交易双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转让协议、产能置换方案等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市工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第五条 市工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复核后,在市工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确认。
第六条 项目审批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备案前,需确认产能置换方案。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产能置换项目已经市工信部门确认、但建设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提出撤销产能置换申请,县工信部门初审并向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确认撤销后,产能指标可再交易,但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
(一)未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未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
(二)项目投产前,相应退出产能设施未拆除到位的;
(三)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 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市工信部门对产能置换项目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批小建大”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对在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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