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疆无通过产能置换新增钢铁产能
2023年12月18日09:57 来源:新疆工信厅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六)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一些地方钢铁去产能落实不力。昌吉州闽新钢铁闽航特钢公司原有1台40吨转炉和2台40吨电炉,未列入国务院备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仍同意将其用于新建钢铁项目产能置换。
二、整改时限
2023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不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四、整改措施
1.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对企业退出产能进行核定,2022年底前完成逐级报请国家认定工作。
2.根据产能认定情况,如认定产能不足企业实际产能,督促企业2023年底前落实产能置换。产能置换工作落实前,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报备底单中的产能数据(100万吨/年)生产。
3.按严控新增产能的原则,2023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已置换的产能项目自查工作,举一反三,防止通过产能置换新增产能。
五、完成情况
(一)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组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等地对产能数据开展核定工作。根据核定情况,自治区向国家行文申请对产能数据进行认定。
(二)闽航特钢公司按照底单数据制定了产能置换方案并提出产能置换申请。自治区工信厅于10月23日至11月17日对闽航特钢公司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11月18日将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同时对该企业2018年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予以撤销,完成了产能置换程序。根据阜康市统计局数据,闽航特钢公司2022年、2023年粗钢产量均未超过国务院报备底单中的产能数据。
(三)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各地(州、市)对已开展的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开展自查工作,根据各地(州、市)自查及自治区工信厅核查,已开展的产能置换项目符合国家产能置换政策要求,无通过产能置换新增钢铁产能。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8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4518103,邮箱:yclgyc@xjeic.gov.cn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4591829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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