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蒙古开展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2023年12月12日10:47   来源:内蒙古应急管理厅
摘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岁末年初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明电〔2023〕22号)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岁末年初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明电〔2023〕22号)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开

展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4年1月中旬,集中利用1个月左右时间,在全区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岁末年初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二、排查整治范围

对辖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辖区所有长期停产、停建、停用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安全风险大巡查大排查。

三、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方面。①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采空区、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并形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验证;③对普查出的隐蔽致灾因素是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灾害设防等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④是否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手段单一、内容缺失、结论与灾害情况严重不符;⑤是否存在未采取工程手段、人为编造隐蔽致灾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防范火灾事故方面。①井下动火作业是否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动火作业票,是否由具备资格的电焊(气割)工进行动火作业,是否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动火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②井下无轨设备是否取得矿安标志,并配备灭火装置;③是否存在自然通风的情况,机械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证主通风机连续运转;④入井班组是否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并能熟练使用自救器,作业人员是否能在30秒内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⑤是否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及其他非阻燃设备设施,主要巷道是否使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为永久支护;⑥是否存在井下吸烟,采用电炉、灯泡等防潮、烘烤或取暖等情况;⑦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⑧提升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破作业、使用锂电池的设备和设施、充电装置、易燃材料管理等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规定;⑨井下消防系统、消防管路、消火栓、灭火器设置配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规定,井下车库、加油站和储油硐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井口和平硐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内是否存放燃油、油脂或其他可燃材料;⑩是否制定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3.防范坠罐跑车事故方面。①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等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失效;②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是否实现联锁;③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是否按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以及是否能正常使用,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④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是否符合规定;⑤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是否实现闭锁;⑥无轨运人车辆是否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载人数量是否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制动系统是否采用干式制动器,是否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是否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4.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方面。①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②是否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符合要求;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③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④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⑤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防范透水事故方面。①是否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时更新矿区水文地质资料;②是否探明矿区及周边采空区、小矿井、老井、废弃巷道分布情况,是否查明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溶洞、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在相关图纸中;③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是否按照设计开展超前探放水作业,严格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④是否按照设计留设防隔水矿(岩)柱,严禁擅自开采、损毁;⑤是否对地表塌陷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设计修筑地表截排水沟,严防地表水进入井下;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是否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⑦是否按照设计安装主水泵房排水泵和排水管,至少满足“三泵两管”;⑧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是否配备防治水专门队伍、专业人员、专用设备;⑨矿山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遇强降雨天气或者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时,是否及时停产撤人。

6.防范冒顶坍塌事故方面。①是否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巷道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②回采作业前,是否严格“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是否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③是否按照设计及时支护巷道和采场,严禁擅自改变支护形式或者降低支护标准;是否按照设计设置采场、巷道、硐室的高度、宽度等参数,严禁擅自增加暴露面积;④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⑤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⑥地表塌陷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⑦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和时限处理采空区;是否擅自开采、损毁设计要求的保安矿(岩)柱,是否擅自回收按照设计留设的采场顶、底、间柱;⑧采深超过800米或者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矿山是否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⑨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碎块掉落等冒顶征兆时,是否及时停产撤人。

(二)露天矿山

1.防范边坡坍塌事故方面。①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②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③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④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⑤是否对高度15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布置边坡截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⑦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边坡维护和加固。是否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2.防范车辆伤害事故方面。①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是否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②运输道路是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③是否存在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违规进入露天采场或排土场。

(三)尾矿库

1.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方面。①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②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③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④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⑤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⑥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⑦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⑧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⑨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⑩是否按照要求采取冰下放矿方式放矿作业。

2.防范排洪系统损毁方面。①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②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③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④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⑤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⑥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⑦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构筑物质量进行检测;排洪构筑物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当前正处于岁末年初事故易发多发期,非煤矿山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抢工期、抢进度、抢产量等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同程度存在侥幸心理和松劲心态,现场作业人员“三违”现象抬头,加之受低温、寒潮、降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影响,不确定性因素持续增多,安全风险不断加大。随着元旦、春节临近,人员流动持续增加,矿山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带来的风险隐患积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特点,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积极行动迅速部署大排查大整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由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组织,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同时同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根据生产建设实际,细化完善大排查大整治内容,抽调各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对井上井下、选矿厂和尾矿库等所有生产、非生产和生活区域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整治,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告情况。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通过“安全评估+执法+服务”“回头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办、延期现场核查和复核等方式对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三类高风险”矿山及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进行重点检查,对各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除上级抽查检查以外的其他生产建设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对长期停产停建停用非煤矿山进行巡查排查,对非煤矿山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逐矿督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促矿山企业按照“五落实”的原则进行落实整改,做到问题隐患逐一销号、动态清零。

(三)严格监管执法营造高压态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抽查等方式,将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处理;对存在查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偷采盗采、私挖滥采、以采代建、未批先建,强令冒险作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不按设计生产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一律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公开曝光;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发现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积极营造高压监管执法态势。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将阶段性和整体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2024年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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