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05月15日13:03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为认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山西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已经部署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省细化的56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以严格精准的执法行动,强力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提高煤矿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成立
省煤矿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车建华、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启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局长胡海军担任,负责统筹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刘世华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副局长王晓峰担任,负责全省煤矿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省级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上报煤矿专项行动情况等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重点突出整合重组矿井、复采矿井、资源濒临枯竭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露天矿井等六类煤矿。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排查整治。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四、主要内容
在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聚焦煤矿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中明确的15个方面、81种情形,煤矿企业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高精准严格执法水平。
(一)突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坠罐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并按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带头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企业或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的D类煤矿,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弱的煤矿企业或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采掘接续、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地下煤矿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透水、瓦斯突出、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
4.强化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在汛期来临前开展1次汛期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5.组织开展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井工煤矿465项、露天煤矿326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6.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聚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重点煤矿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保供核增产能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持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依法退回至原有产能。
7.建立煤矿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突出对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8.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大对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要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建立健全执法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排名长期靠后、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执法人员,及时督促、提醒、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
9.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要切实履行好国家监察职责,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抽查企业等方式验证地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剖析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及时督促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对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置、发现隐患不上文书、不使用执法系统等问题,要倒查执法责任,并通过监察建议书、通报、发整改函等方式,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促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同向发力,推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走深走实。
10.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程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开发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活动,实现对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要用好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电子封条”、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研判规律特点,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应急处置,撤出作业人员,排除现场安全隐患,开展责任倒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治本措施。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煤矿,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三)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11.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各省级督导组和检查组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工作,加强对各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煤矿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建立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等。
12.加大对煤矿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督导力度。各级应急部门要加大对煤矿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的督促指导,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县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有关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治工作推动不力、企业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非法违法问题突出的,要进行约谈、曝光。
13.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区域性重大灾害开展专项治理。要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推动地方政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日常监管、驻矿监管责任;鼓励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14.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级应急部门负责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定期对督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推动将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对市县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地区,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15.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各地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形成声势。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五、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0日前)。各市应急部门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按照省安委会有关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7月底前)。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帮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完成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8-11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统筹监管监察执法力量,依托已组建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执法检查组,对煤矿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聚焦煤矿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四)巩固提高(2023年12月)。各市应急部门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政治引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排查整治煤矿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图作战,落实“账单管理、办结销号、-14-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患,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抓好统筹协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采掘接续专项整治、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等一并组织推进。要通过采取调度工作会等措施,及时掌握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部署推动工作。
(三)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证照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制作使用执法文书,及时将执法情况录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确保系统使用率达到100%。
(四)加强督导巡查。省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省级督导组(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73号督查要求和分组执行),对市、县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安排好本次专项排查工作,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做到报送数据口径一致、及时准确,并于5月1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从5月份起,每月2日前各市应急管理局和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分别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报送全省煤矿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和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以及专项行动进展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情况,相关印证资料由各市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备查。8月5日前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王增海,0351-6819762,电子邮箱:mgjzfc@126.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系人及电话:姬王鹏,0351-4095171,电子邮箱:328679971@qq.com。
法律提示:本内容系www.steelx2.com编辑、整理,转载需经授权,若需授权必须与西本资讯与作者本人取得联系并获得书面认可,并注明来源。如果私自转载,西本资讯保留一切追诉的权力,直至追究私自转载者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
· 2024-09-10山西省印发《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 2024-09-10福州市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 2024-09-10唐山市发布关于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4-09-05云南永钢改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公告
· 2024-09-03安徽盛达矿业萧县旗杆楼铁矿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 2024-09-03工信部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
· 2024-09-02《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正式印发
· 2024-08-29云南永钢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