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发布关于开展炼化、焦化企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2023年05月12日13:10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摘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炼化、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炼化、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451号)要求,今年继续对炼化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和焦化企业焦炭单位产品能耗等开展专项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炼化、焦化行业企业(名单附后,标*的为省能源局实施监察的企业)。

二、监察内容

2022年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炼化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和焦化企业焦炭单位产品能耗;

(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四)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其中,第一、二项为必查项;第三、四、五、六项为标*企业必查项,各市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中的项目实施监察。

三、方式方法

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

四、组织实施

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时间为2023年5月-8月。标*的企业由省能源局组织实施,时间由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与相关市对接确定。各市可延续原监察模式开展工作,监察结果于9月15日前报省能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监察任务。

(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实施监察。

联系人:张君伍剑峰

电话:0531-51763767

邮箱:snyjkjc@shandong.cn

附件:1.炼化行业企业名单

2.焦化行业企业名单

3.2022年炼化企业能耗情况汇总表

4.2022年焦化企业能耗情况汇总表

5.淘汰落后与能源管理岗位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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