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03月23日09:35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煤矿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防范风险演变成隐患,有效杜绝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重大风险)管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辨识、过程管控”的风险管控工作原则,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风险辨识评估、过程管控、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对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重大风险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煤矿每年应开展风险管控培训。矿长应掌握重大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职责范围内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基层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工作区域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实现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收集统计、研判预警、跟踪督促、上报通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激励机制,奖励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查找研判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年辨识、季评价、月总结”动态查找研判机制,完善管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第九条  矿长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矿井生产计划,组织对所有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期、责任人等内容。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参照《贵州省煤矿重大风险点查找辨识指导手册》,结合矿井实际,细化量化重大风险点查找辨识内容,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因生产计划调整、灾害因素变化等造成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管控措施的,应开展专项风险辨识评估,补充完善重大风险管控清单。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明确风险管控牵头部门,每季度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开展一次效果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会议,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安排下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分管负责人根据月度生产计划和现场条件变化情况等,补充完善管控措施,修订月度管控清单。

第十二条  煤矿分管负责人每半月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分析管控措施针对性有效性,补充完善管控措施,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查找研判应根据重大灾害威胁程度和治理难度,结合矿井生产实际情况,以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防治和提升运输安全保障环节等为重点,按不同地点、不同时段全面分析研判。

第十四条  煤矿上级公司(无上级公司,由煤矿自行组织,下同)组织审批所属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

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商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每年编制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和省能源局,并督促煤矿企业抓好防控措施落实。

第三章  过程管控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过程管控”要求,加强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指导和监督检查。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审批,并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所需专项资金、重点工程和设施设备予以支持解决。每年组织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协助矿长对管控措施落实及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范围内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加强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动态监督检查,实现对重大风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矿长按照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保障管控所需的人员、装备、资金等。

分管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工作,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改。

安全副矿长负责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七条  煤矿职能部门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动态监督检查,负责重大风险管控日常管理,建立清单,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煤矿每月28日前将当月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下月重大风险管控工作重点报上级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

各煤矿上级集团公司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形成煤矿风险清单,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及拟在下一个半年周期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计划。

重大工程包括矿井采掘计划、各大生产系统调整、通风系统调整、井巷揭煤、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重大灾害治理工程等,采掘计划要明确各采掘工作面名称及工程量。

第十九条  煤矿应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在重大风险管控区域和相应地点设置风险告知牌版,对风险类型、危险程度、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人和限定作业人数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煤矿应充分发挥风险信息化系统预警功能。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瓦斯、水、火、顶板和人员运输系统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发现重大风险管控不力可能导致重大隐患的,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活动或设备设施使用,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及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十一条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煤矿应将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做到重大风险管控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煤矿应建立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年度和月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督查检查记录台账等档案。

第四章  监管监察

第二十三条  建立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分析研判、定期会商、及时预警、督促落实”的监管监察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煤矿监管主体部门每月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执法检查情况和煤矿月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开展超前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造成重大隐患的各类风险,督促煤矿建立防控方案,完善重大风险管控清单。

第二十五条  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每月联合开展一次辖区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分析辖区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向县级政府下达风险预警函(附件2)。发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重大风险查找研判不全面、过程管控不到位,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每年联合开展一次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情况会商,分析全省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风险查找研判不全面、过程管控不到位,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应建立“一矿一册”重大风险台账,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开展差异化监管监察执法。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风险处置制度,发现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和煤矿对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而造成重大隐患的,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处罚。对安全威胁大、影响范围广、涉及单位多的重大风险,移交有关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应加强煤矿企业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责任倒查机制,因重大风险管控不力造成重大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必要时建议相关部门采取诫勉、调整工作岗位、政务处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大风险分析研判,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重大风险过程管控,总结交流重大风险管控经验做法,不断提升煤矿重大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发挥技术服务咨询等中介组织和专家在监管监察执法中技术支撑作用,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准及程序,严格规范专家辅助执法、技术咨询、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行为。建立完善专家入库出库制度,定期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指导和帮助企业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函〔2020〕1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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