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关于马钢炼焦总厂建设焦炉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1年08月20日14:02   来源: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摘要:日前,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给马钢炼焦总厂建设焦炉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关于关于严禁新增焦化产能的要求。

马鞍山经济和信息化局:

你局《关于马钢炼焦总厂焦炉大修改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及公示公告的请示》(马经信〔2020〕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我省严禁新增焦化产能。鉴于国家至今尚未明确严禁新增焦化产能具体操作办法,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现就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焦化项目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严禁新增焦化产能

焦化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明确项目产能及其指标(退出设备)来源,以及项目建设与退出设备关停进度安排。建设项目所在地与产能指标来源涉及跨省、设区市(或直管县,下同)的,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确认;其余由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确认。

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置换方案确认部门须督促完成退出设备拆除并验收。项目备案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

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拟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坚持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细致甄别置换方案特别是所采用产能指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溯清产能指标源头。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前期已经纳入国家淘汰落后任务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产能置换方案确认部门应委托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具备行业内甲级工程资信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对方案涉及建设、退出装备产能进行评估,并邀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对评估未通过的产能置换方案,不得予以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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