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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的通知

2021年04月13日14:27   来源:国家矿山安监局
摘要:会议主题: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当前矿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部署强化矿山安全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和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召开

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各司,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2021年4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时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当前矿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部署强化矿山安全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和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应急管理部21号办公区A511会议室。

国家矿山安监局领导,安全总监,局机关全体干部;在京重点矿山企业总部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

(二)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市(地)应急管理部门分会场。

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行管职责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

有关市(地)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行管职责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辖区重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驻地监察分局分会场。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行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处级以上干部。

有关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行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全体监察人员。

中央企业下属各涉煤企业和各省属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部分灾害严重的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由省级煤矿安监局或驻地监察分局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将本通知转送监管、行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会,并安排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就近参会。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二)请在应急管理部21号办公区参会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在其分会场参会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汇总在其分会场参会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于4月13日(星期二)下午6时前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联系人及电话:董喜杰,15199457552、010-64464032、64463673<传真>)。

(三)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

(四)各会场要严格落实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拟参会人员会前14天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严重地区驻留史,以及会前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任何疑似情况的,应更换参会人员。

(五)请应急部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六)各分会场要做好会务工作,通知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场,严肃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

附件:1.在京重点矿山企业名单

   2.参会报名回执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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