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2024年10月12日08:44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摘要: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聚焦汾渭平原、汾河流域等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差异化精准科学施策,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实验区建设,深化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

到2025年,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35年,高效完备、精准科学、运行顺畅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山西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源头预防,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在生态、大气、水、土壤、声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基础上,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将全省国土面积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一单元一清单”省、市两级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管控方案总体上保持稳定,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5年内,因生态保护红线、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动态更新。定期调整、动态更新成果按相关规定备案发布。

(二)实施生态环境差异化管理。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根据三类管控单元特征,分区分类实施精准管控。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等优先保护单元,应保护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减少开发建设活动。对于工业类开发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管控单元,针对不同单元特点,落实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工业类开发区等高排放重点管控单元,应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城镇中心等受体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应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密度较高中心城区的传统产业等有序退出、功能空间有序腾退。对于一般管控单元,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提升智能化辅助决策水平。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拓展成果管理、调整更新、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功能。增强数据综合分析能力,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建立完善基于空间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智慧评估工具,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智能研判。做好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等系统的联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与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对接,扩大成果应用范围。

三、支持绿色转型,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服务重大生产力布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持我省区域战略实施。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优化黄河沿岸资源能源开发布局,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黄河河道及干流岸线外推1公里范围内禁止煤矿、铝土矿等勘查开采。引导传统产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支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助力高水平承接京津冀和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推动区域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加快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五)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绿色标尺”作用,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根据大气传输规律、区域污染特征,汾河谷地严控重污染产业规模,加快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装备淘汰退出,太原盆地不再新增独立焦化项目。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支持煤炭、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以及铸造、陶瓷、耐火等传统特色产业集群减污降碳改造、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构建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托采煤沉陷区、盐碱地等区域,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基地建设,有序淘汰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促进能源产业科学发展。工业类开发区围绕发展定位加快优势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进废水、废气、废渣等集中集约治理以及能源梯级利用,提升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绿色发展水平。

(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开发面向企业、公众的移动端应用,便于企业、公众自主查询,服务项目科学选址选线,规避投资风险,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以及开发区设立、化工园区认定等中的应用,服务区域产业布局优化、招商引资等,为市县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借助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空间及政策集成优势,支持机场、铁路、公路等重大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快速通过审批。

四、精准科学施策,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七)筑牢华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优先保护单元为基础,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全面推进汾河上游生态重建区等区域生态建设,持续加强“两山七河五湖”生态修复,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对晋西北防风固沙生态修复区、太行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育生态修复区、吕梁山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生态修复区以及沿黄沿汾等重点区域、流域,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抓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聚焦生态环境功能定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打好“三北”工程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筑牢美丽山西建设生态安全根基。

(八)强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加强分区管控与环境要素管理的统筹,深化水环境分区管控,坚持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共治,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高效推动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落实水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控措施,加强城镇生活污水以及工业类开发区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收集,做到应收尽收、分质处理、循环利用。化工园区推动实现废水零排放。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焦化、农药等重点企业关闭搬迁地块的土壤污染管控。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

(九)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聚焦大气弱扩散区、污染物高排放区、受体敏感区和布局敏感区等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大气环境特征,强化协同治理,一体推进清徐-交城、平遥-介休-孝义、新绛-稷山-河津-闻喜-曲沃-侯马等三个片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山西中部城市群、上党革命老区、临运盆地散煤取暖替代工程。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高质量、全流程完成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铸造、石灰、砖瓦、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等行业低效失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较差区域和细颗粒物高浓度区域,推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等公共领域以及重点企业短驳运输、厂内运输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

(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深化减污降碳协同试点,以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和能源利用上线为抓手,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管控政策,推动建立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工业类开发区为重点,以支撑环评改革为引导,强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指导作用,探索宏观-分区管控、中观-规划环评、微观-项目环评的协同联动、层层递进,实现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关口前移,健全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基础数据、成果、应用等衔接,形成合力。统筹地上地下,探索开展地下水分区管理,逐步实施差别化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调整更新、跟踪评估、落地应用等工作的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十二)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评估和实施监管机制,加强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在动态监控中应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年度跟踪和五年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按要求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十三)强化能力建设。省、市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按职责共同加强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人才梯队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研究制定管控单元划定、准入清单制定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标准。

(十四)开展宣传培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面向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宣传解读,总结推广成果应用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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